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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院提示,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極大地解決了城市擁擠問題,但隨著高度的增加也存在更多的安全隱患。
高層建筑是我國經濟建設迅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作為時代發展的標志之一,超高層建筑已成為現代城市中不可缺少的元素。為便于同學們學習,現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有關超高層建筑的相關知識點進行總結歸納。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依據6.7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超高層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均為A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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